富足之路

專欄・2026-10-09

三條路買同一個市場,稅單卻不一樣

台灣上市的海外 ETF、複委託、海外券商,買的可能是同一籃子股票;但在稅法眼裡,所得的來源地、舉證的責任、繼承的程序,三條路各走各的。

1核心觀念

很多人是在五月才第一次認真想這件事。去年照著指數化投資的建議,開了複委託帳戶,或在海外券商買了全球市場的 ETF,也可能只是在台灣買了一檔追蹤美國指數的 ETF。報稅季打開國稅局的稅額試算,上面什麼都沒有。接著出現兩種相反的恐慌:一種怕漏報被罰,一種怕海外賺的錢整筆被課 20%。兩種都不太對,而且錯的方向剛好相反。

稅法看海外投資,先問兩件事:這筆所得的「來源地」在哪裡,以及出了事「舉證責任」在誰身上。三條路買的可能是同一籃子股票,但在稅法眼裡,它們的國籍不同。台灣上市的 ETF 是本國商品,配息要拆開看來源;複委託和海外券商買到的是外國商品,整筆都是海外所得,差別在誰替你留紀錄、繼承時在哪裡辦手續。

100 萬元計入門檻與 750 萬元扣除額的基本算法,指南稅務篇和九月初的配息篇都寫過,本文只用一段回顧。接下來談四個機制:成本怎麼舉證、虧損能不能留到明年、外幣用哪一天的匯率、在國外被扣的稅能不能拿回來。這四條決定你平常要留什麼紀錄。最後談繼承。

2台灣現況

先把尺放好。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 100 萬元免予計入,達 100 萬元則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第 13 條的條文寫「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但這個扣除金額會隨物價指數調整,財政部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告 115 年度適用金額仍為 750 萬元,因漲幅未達調整標準而免予調整。算出來的基本稅額還要和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只有基本稅額較高時才就差額補繳。國稅局有一則問答,標題就叫「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官方答案是「不一定」。115 年度的所得在 2027 年 5 月申報,屆時適用金額以財政部當年公告為準。

第一條路,是在台灣證券市場買 ETF,包括追蹤海外指數的那些。賣出時,ETF 受益憑證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的「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證券交易稅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賣出的價差是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停止課徵。配息則不能只看金額。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課稅;中區國稅局的說明更直接:申報前要自己看「收益分配通知書」,收益屬臺灣及大陸地區來源的,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屬海外地區來源的,計入海外所得。一檔在台灣上市、持有海外股票的 ETF,配息裡可能有一部分是你的海外所得,雖然你從頭到尾沒有把錢匯出國。通知書還有一件事不會寫。基金在國外收到股利時,所得來源國的預扣稅已在基金層級扣掉,你拿到的是稅後的分配,而那張納稅憑證不會開在你名下。

第二條路是複委託,法規上的名稱是「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你買到的是外國掛牌的股票或 ETF,配息與賣出價差全部是海外所得,和基金註冊在國外的境外基金同一類。複委託的好處是有人替你留紀錄。財政部提醒投資人可依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辦理申報,複委託券商通常每年會提供這份資料。壞處是國稅局的系統不會替你帶入這份資料。財政部 2026 年 5 月 11 日的新聞稿明言,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等產生的海外所得,不在申報期間提供查詢的所得範圍,也不在稅額試算服務範圍。若買的是美國股票,美國對非居民的股利預扣 30%,台美之間沒有租稅協定可以降低;美國眾議院 2025 年 1 月通過的台美雙重課稅減免法案,參議院版本截至本文查證日仍停在財政委員會,尚未成為法律。賣出的資本利得,美國一般不對非居民課稅,只有該年度在美國停留達 183 天才另當別論。

第三條路是直接在海外券商開戶。稅法上它和複委託一樣,全部是海外所得,稅率也相同,差在三件事。第一,舉證責任完全在你。依財政部「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十一點,財產交易所得以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必要費用計算;第十六點規定,拿不出成本費用證明的有價證券,稽徵機關按實際成交價格的 20% 核定所得額。兩成算的是成交價,不是獲利;持有多年、對帳單散失的部位,核定出來的所得可能遠高於真實獲利。第二,沒有人替你整理。海外券商不會寄台灣格式的海外所得明細,你得自己從年度對帳單把配息與已實現損益逐筆抓出來。財政部目前與澳洲、日本、英國進行 CRS 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名單會變。申報義務也從來不以稅局是否先掌握資料為前提。第三是繼承,留到後面單獨講。

三條路的海外所得適用同一套計算規則。下面四條,申報時最常漏掉。一、認列年度:查核要點第三點規定,海外所得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看的是對方付款那天,不是你匯回台灣那天。二、匯率:第十七點規定,外幣所得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折算新臺幣,不能挑你方便的任一天。三、虧損:第十六點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只能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中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且以不超過該所得為限。沒有跨年遞延,不能抵配息,更不能抵境內所得;條例第 12 條給未上市股票交易損失的三年遞延,海外所得沒有。四、扣抵:在所得來源地已繳的所得稅,依條例第 13 條可以扣抵,但限額是「因加計海外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查核要點第十八點有公式:基本稅額減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再乘以海外所得占基本所得額各款合計的比例。文件要求是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條文另寫明須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實務上是否仍要求驗證,以申報年度國稅局的說明為準。

最後兩條邊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是海外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已在大陸繳納的稅額可扣抵。香港與澳門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免納所得稅,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把它和海外所得放在同一款,一樣計入基本所得額。還有健保:補充保費計收的六類所得不含海外所得,配息篇已經寫過,這裡不重複。

回到繼承。美國對非居民、非公民的遺產稅,課的是「位於美國的財產」,美國公司發行的股票算在內,就算證券放在國外、登記在代名人名下也一樣。依美國國稅局(IRS)規定,死亡時美國境內財產市價超過 6 萬美元,遺囑執行人就必須在九個月內申報 706-NA,而且這個門檻不隨通膨調整。同一筆資產在台灣這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經常居住國內的國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都要課台灣遺產稅;第 11 條允許扣抵國外已納的遺產稅,但要有當地稅務機關的納稅憑證,並取得我國使領館簽證(無使領館者,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海外券商可以開。開戶那天就該知道,你留給家人的是這筆資產,加上一套跨國程序。

3具體行動清單

  1. 01替每一檔商品標上「國籍」

    打開所有帳戶,列一張三欄表:通路(台灣券商、複委託、海外券商、銀行或基金平台)、商品註冊地(台灣投信、境外基金、外國掛牌)、所得類型(境內證券交易所得、境內配息、海外所得)。台灣上市 ETF 的配息來源,看投信寄的收益分配通知書或券商電子對帳單;找不到的,到投信網站或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該次分配的公告。這張表做一次,以後每年只更新新增的商品。

  2. 02建一本海外所得帳,逐筆記四個欄位

    複委託與海外券商的每一筆配息、每一筆賣出,記下給付日、外幣金額、當日臺灣銀行買入與賣出即期收盤價的平均數、折算後的新臺幣金額;賣出另記原始成本與費用。匯率到臺灣銀行網站的歷史匯率查詢,依查核要點第十七點取給付日的收盤價平均。年底加總,就知道全年海外所得離 100 萬元有多遠。

  3. 03把成本證明當資產一樣保管

    買進成交回報、匯款水單、券商年度對帳單,下載成 PDF,本機與雲端各存一份。海外券商尤其要在每年一月把前一年的對帳單抓下來;換券商或券商被併購前,先匯出全部歷史交易。拿不出成本證明,稽徵機關依查核要點第十六點按成交價 20% 核定所得,這個數字不會站在你這邊。

  4. 04五月報稅前,自己算三個數字

    第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是否達 100 萬元;未達就不計入,到此為止。第二,達到的話,把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與其他應計入項目加總,看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 750 萬元;不超過,免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第三,超過的話,算(基本所得額減 750 萬元)乘以 20%,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只補差額。三個數字各算一次,別跳步。

  5. 05想扣抵國外已納稅額,先確認文件拿得到

    條例第 13 條要求的是「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券商寄來的預扣稅明細是扣繳義務人的文件,不是稅務機關開的;能不能用來申請扣抵、是否還要經駐外機構驗證,申報前打財政部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向所轄國稅局問清楚,把答覆連日期記下來。扣抵有限額,在國外繳的稅不會全數抵回。

  6. 06海外券商開戶的同一天,做繼承準備

    把帳戶名稱、登入方式的存放位置、券商客服與繼承程序的頁面,寫進家人找得到的文件。查一次該券商對非美國居民帳戶持有人過世時的處理流程,以及 IRS 的 706-NA 申報與遺產移轉證明(transfer certificate)程序。然後評估:若這筆資產將來要由家人跨國處理,你願不願意為了較低的交易成本承擔這套程序。願意就留著,不願意就把通路選擇重新想一次。

4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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